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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四)制订依法治市、法制宣传、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的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市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指导我市律师事务所在省外或国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指导市律师协会的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六)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市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七)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 (八)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指导系统内部的法制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市法学会的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指导和管理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生产经济、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和监督市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队伍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管理、督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协助区、县(市)委组织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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