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部门: |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
| 审批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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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项目依据: |
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发布,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
| 审批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审批总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 审批条件: |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符合1——3项条件,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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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材料 |
符合司法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提供: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以外,均为原件,一式二份。
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提供: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以外,均为原件,一式二份 |
| 审批流程 |
流程图:
受理申请(公管处) 审核(公管处,8日) 复核(公管处领导,3日) 审签(局领导,4日) 报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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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陶琦 |
| 联系电话 |
0571-851004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