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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公证机构设立审核

受理部门: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审批项目依据:
  1. 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发布,第九条。
  2. 司法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发布,第十四条。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0  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
  2. 有固定的场所;
  3. 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 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审批材料
  1. 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 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 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
  4.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5. 开办资金证明;
  6. 办公场所证明;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以外,均为原件,一式二份。
审批流程  

流程图:
受理申请(公管处)      审核(公管处,8日)复核(公管处领导,3日)  审签(局领导,4日)报省司法厅

联系人 陶琦
联系电话 0571-85100466

 

 
责任部门
公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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