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部门: |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
| 审批项目依据: |
- 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发布,第九条。
- 司法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发布,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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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审批总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 审批条件: |
- 有自己的名称;
- 有固定的场所;
- 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 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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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材料 |
- 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 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 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
-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开办资金证明;
- 办公场所证明;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以外,均为原件,一式二份。 |
| 审批流程 |
流程图:
受理申请(公管处) 审核(公管处,8日) 复核(公管处领导,3日) 审签(局领导,4日) 报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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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陶琦 |
| 联系电话 |
0571-851004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