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司法行政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
办事指南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受理部门: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审批项目依据:
  1. 法律,《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发布, 第十八条。
  2. 司法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发布,第十六条。
  3. 省司法厅文件(浙司〔2007〕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的通知》,2007年3月8日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0 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书面合伙协议
  2. 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 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书面合伙协议;
  2. 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 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 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审批材料   

1.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原件;
2. 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4.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
5. 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
6. 合伙所的合伙协议书原件(个人所不需提供);
7. 选举拟任负责人的发起人会议决议原件(个人所不需提供);
8. 发起人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1)发起人的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4)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6)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7)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8)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9)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保证书原件;
9.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10.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11.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

审批流程  

流程图:
受理申请(律管处)(律管处,5日)审核(律管处,5日)复核(律管处领导,5日) 审签(局领导,5日)报省司法厅

联系人 程银云
联系电话 0571-85171285

 

 
责任部门
律师管理处
 
 
 
 
 
|网站介绍| |郑重声明| |客户服务| |隐私保护| |联系我们|
杭州市司法局版权所有(C)2004-2008 杭州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浙ICP备05079425号 杭州市延安路484号2号楼 邮政编码:310006 E-mail:sfj@h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