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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原件;
2. 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4.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
5. 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
6. 合伙所的合伙协议书原件(个人所不需提供);
7. 选举拟任负责人的发起人会议决议原件(个人所不需提供);
8. 发起人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1)发起人的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4)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6)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7)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8)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9)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保证书原件;
9.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10.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11.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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