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成立三年以上;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3、属合伙律师事务所。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1、 设立分所的申请书原件; 2、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3、 已具备设立分所条件的资格证明原件(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由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市司法局出具;跨省或到国外设立分所的,由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司法厅出具); 4、 律师事务所给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 派驻分所律师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提供材料的要求与设立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相同)、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分所验资证明原件; 7、 分所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8、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程图:受理申请(律管处,5日) 审核(律管处,5日)复核(律管处领导,5日)审签(局领导,5日)报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