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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初审

受理部门: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审批项目依据:
  1. 法律,《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发布, 第十九条。
  2. 司法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发布,第二十九条。
  3. 司法部规章,《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发布,第八条。
  4. 省司法厅文件(浙司〔2007〕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的通知》,2007年3月8日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0 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成立三年以上;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3、属合伙律师事务所。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审批材料   

1、 设立分所的申请书原件;
2、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3、 已具备设立分所条件的资格证明原件(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由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市司法局出具;跨省或到国外设立分所的,由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司法厅出具);
4、 律师事务所给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 派驻分所律师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提供材料的要求与设立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相同)、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分所验资证明原件;
7、 分所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8、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
审批流程  

流程图:
受理申请(律管处,5日) 审核(律管处,5日)复核(律管处领导,5日)审签(局领导,5日)报省司法厅

联系人 程银云
联系电话 0571-85171285

 

 
责任部门
律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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