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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材料:
专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粘贴好一寸近照,在联系电话中分别填写事务所和个人手机号码,事务所的鉴定意见不少于150字,个人申请书最后签名,个人简历从大学开始至今,日期精确到年月,外省执业律师转入的需在执业申请书中明确首次取得执业证时间,外语具有等级证书的需提供复印件,登记表可以打印或复印后填写,需原件;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无”代替,不能空格。
2.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须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其中首次申领执业证的,副本必须经取得资格证书所在地的主管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年度备案;
5.下列材料之一:
(1) 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
(2) 失业证、待业证;离休证、退休证;大专院校学生的派遣证(要求派遣单位明确是实习或申请律师执业证所在的事务所);城市街道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农村人员可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无其他职业的证明;
6.如无第5项材料的,请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并无其他职业的证明(原件),并承诺承担保证和监督责任。
注:街道、乡镇、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要求提供原件,其余可以是复印件;
7.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提供原件;
8.上岗培训证明复印件;
9.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范本),需明确事务所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即专职或兼职从事律师),最后加盖事务所印章和负责人签字,必须一份是原件;
10.律师实习证复印件
11.公示报纸材料及公示结果证明(由主管司法局出具);注:公式期间为登报后7天
12.二寸近期彩照一张。
1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14.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原件
15.实习人员登记表(要求主管律师协会出具审核意见)
1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公示期间为7天,因此最后递交材料的时间为公示登报7天后!
兼职:
1.上述(5)、(6)两项材料替换为: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需提供原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要求在填写登记表兼职单位意见一栏中也写明该单位同意兼职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就职单位工作证复印件或聘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
注: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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