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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受理部门: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发布,第71项。
      2.司法部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发布,第八条。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 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2、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3、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内地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成立满3年;2、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3、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审批材料   
    1. 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 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 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 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6. 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7. 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8. 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审批流程  

流程图:
受理申请(律管处) 审核(律管处,3日)复核(律管处领导,3日)      审签(局领导,2日)  报省司法厅

联系人 程银云
联系电话 0571-85171285

 

 
责任部门
律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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