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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
受理部门: 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审批项目依据:
  1.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发布,第三条。
  2. 司法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发布,第十条、第十一条。
  3. 省司法厅文件(浙司〔2005〕203号),《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8日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7 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 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 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审批材料   
  1. 申请表(原件,2份);
  2. 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2份);
  3. 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
  4. 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2份);
  5. 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复印件,2份);
  6. 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复印件,2份);
  7.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复印件,2份);
  8. 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复印件,2份);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流程  

流程图:
受理申请(司法鉴定管理处)      审核(司法鉴定管理处处,2日)  复核(司法鉴定管理处领导,2日)审签(局领导,1日)     报省司法厅

联系人 卢群
联系电话 0571-85179631

 

 
责任部门
司法鉴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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