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部门: |
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
| 审批项目依据: |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发布,第三条。
- 司法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 省司法厅文件(浙司〔2005〕203号),《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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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审批总时限: |
7 个工作日 |
| 审批条件: |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 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 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 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 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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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材料 |
- 申请表(原件,2份);
- 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2份,1份原件,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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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 |
流程图:
受理申请(司法鉴定管理处) 审核(司法鉴定管理处处,2日) 复核(司法鉴定管理处领导,2日) 审签(局领导,1日) 报省司法厅 |
| 联系人 |
卢群 |
| 联系电话 |
0571-851796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