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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
受理部门: 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审批项目依据:
  1.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发布,第三条。
  2. 司法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3. 省司法厅文件(浙司〔2005〕203号),《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18日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7 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 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 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 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 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审批材料   
  1. 申请表(原件,2份);
  2. 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3.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2份,1份原件,1份复印件)。
审批流程

流程图:

受理申请(司法鉴定管理处)      审核(司法鉴定管理处处,2日)     复核(司法鉴定管理处领导,2日)      审签(局领导,1日)     报省司法厅

联系人 卢群
联系电话 0571-85179631

 

 
责任部门
司法鉴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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